問:
2018年經朋友介紹在一家建筑公司做施工員,當時公司沒給立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月薪8500元,包吃包住,工資月結,進入工地是2018年2月份開始上班,2、3、4、5月份的工資按約發放,6、7、8月份一直不發,在9月的12號調往本公司的另一個工地也是施工員,當時老板承諾九月底給發以上月份工資,但一直沒發,直到年關也不給結帳,不給欠條。因拖欠工資2019年春節后就沒在去工地上班,現在打電話也不給說法,想去討個說法,但對法律概念缺乏,想問下我這工資款還能要回來嗎?
答:
您好!根據您所表達的需求,我們為您提供如下信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因此,可以向勞動局反映情況,請求予以解決。 至于沒有合同的情形,可以將之前按期發放工資的工資條、轉賬憑證、同事證言等作為證據予以證明你和建筑公司存在相應的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