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生活中朋友有困難及時伸出援手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幫朋友也要看情況。哈密市的李某就因為講義氣,為朋友做擔保,不料惹來官司。
2018年2月,張某向蔣某借款3萬元用于開店,蔣某要求張某找一名擔保人。張某找朋友李某幫忙。李某認為“是朋友就要講義氣”,便同意了張某的請求。
之后,張某、李某、蔣某三方約定:借款3萬元,一年內還清,李某為擔保人。
一年后,張某因店里生意不佳,一直未還款。蔣某多次索要未果,只好將張某和李某起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后經法院調解,張某承諾一個月內還款。但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張某仍未還款。
今年2月,蔣某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法官經過多方調查后發現借款人張某名下無財產,而保證人李某名下有足額存款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對李某賬戶存款進行扣劃。
“為什么要劃我的錢?”對此,李某并不理解,抵觸情緒強烈。
執行法官解釋,在保證人一欄簽字,或者在借款等合同中備注“XX為此提供保證”,這將會成立一份保證合同,在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建立起了名為“保證”的法律關系。
所謂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聽了法官的解釋,李某對自己礙于情面而盲目挺身為他人擔保借款的行為懊悔不已。
法官提醒:
朋友間講義氣并非壞事,但要注意場合,簽字切莫隨意,特別是保證人或擔保人的簽字,因為一旦簽字,在法律上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