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唐某的父親雇傭羅某、楊某、陳某等人在阿克蘇地區采摘香梨,但完工后有9.6萬元工錢未如期支付。
2015年10月,羅某打聽到唐某正在庫爾勒市某冷庫裝香梨,遂先后用面包車、裝載機將唐某裝香梨的貨車堵在庫爾勒市某社區前的公路邊,試圖用這種方式使唐某出現,以便討要工錢。后唐某駕駛汽車到被堵貨車旁,羅某試圖阻止其離開,此過程中,唐某駕駛車輛不慎將羅某撞倒,后車輪將其輾軋致死。唐某見狀趕忙停車報警,并在現場等待處理。
2018年,唐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刑。2019年10月,唐某刑滿釋放。
出獄后,唐某認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12.2萬元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唐某駕駛車輛導致羅某死亡已經構成犯罪,唐某在事故中存在故意行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唐某向法院起訴,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唐某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死亡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被認定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羅某死亡這一事件本身,涉案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限額賠償范圍,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向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保險金11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本案中唐某已經被法院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而保險公司也未提交羅某存在主觀故意造成,故本案唐某駕車導致羅某死亡屬于交通事故,唐某雖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但該罪名的認定,并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羅某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