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0年10月入職以來,梁發銀先后從事偵查監督和行政檢察工作。10年來一直在辦案一線。先后榮立個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五次;榮獲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優秀共產黨員”稱號四次;榮獲“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能手”榮譽稱號,入選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人才庫;榮獲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烏魯木齊市優秀共產黨員”稱號……
辦案秉承“工匠精神”
2011年,梁發銀參與辦理了全疆首例地溝油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
就在餐桌上和舌尖上的安全呼聲響起并引起各地開展集中整治之際,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依法抓獲了一個生產銷售地溝油犯罪團伙。
案子交到了烏魯木齊市檢察院,群眾期待著對不法分子的嚴懲。然而,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方面卻遇到了難題。
“因為當時沒有地溝油的認定標準。如果按照當時的食品檢測標準,拿到的工商部門鑒定意見是符合檢驗標準的。另外,當時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地溝油適用法律上哪個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些都有待于我們搞明白。”梁發銀說。
在這樣的情況面前,專案組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突破當時的檢測標準來認定地溝油,以及解決這類案件適用什么法律、如何定性的問題。
“我們認真研究和吸取全國地溝油判決案例的經驗,廣泛搜集食品檢驗標準,認真分析案件的證據,嚴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客觀證據,引導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最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不法分子,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梁發銀說。

而在辦理的眾多案件中,一樁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糾錯,令梁發銀記憶深刻。
2014年,民警在馬某所開車輛的主駕駛座位下面發現了兩包可疑的白色物品,經檢測是200克海洛因。
公安機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當地檢察院提請逮捕。該院經過案件審查,認為馬某非法持有毒品主觀認知相關證據不足,達不到批捕條件,對馬某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向市檢察院提起復核,梁發根按程序進行審理。
梁發銀在審閱案件材料時發現,馬某在第一次筆錄里稱不知道主駕駛位置下面毒品的來源,而且所開車輛是另一個朋友交給他駕駛的;而在第二次、第三次筆錄里,馬某又說毒品是這個車主的,當時交其保管,并要求把這個東西交給另外一個人。但馬某在其最后一份筆錄中又翻供,稱其之前承認的事情是因為他吸毒記憶混亂,說錯了。
梁發銀調取了第二、第三次筆錄同步的錄音、錄像,細細觀察馬某供述時的神態,確認他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通過調查證實,馬某招供時間距吸毒時間存在一定間隔,毒品的刺激作用從生理上到心理上都已“過期”。所以,認為馬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有合理性的。
梁發銀了解到,馬某是一個“以販養吸”的吸毒者。馬某被抓獲時,從其汽車的后備箱里也搜出吸食毒品的工具,在他隨身攜帶的小包里面也發現了小袋海洛因(0.7克)。另外,同車的兩個證人證實,當時馬某拉上他倆商量著一起開賓館吸食海洛因。這說明,車上已經存在足夠三人吸食的海洛因。
梁發銀以抽絲剝繭、鍥而不舍的“工匠精神”,串起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最終認定馬某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將其依法批捕。后經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公訴處起訴,經法院審理,馬某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梁發銀辦理烏市首例污染環境案,對其又是一次挑戰。
2016年,新疆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將其專門從事廢油加工處理的廠房和設備轉租給林某等人。轉租之后,沒有人收購廢液、廢渣。承租方林某等人便在廠房院內挖了4個容積為150立方米的滲坑,將有毒有害的廢液、廢渣全部排入坑中。
2016年7月,環保部門對其進行查封。可該廠卻在夜里偷偷開工,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達3噸以上,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嚴重污染。
梁發銀參加了該案專案組。為確保該案順利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他們做出了要求環保部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決定,并對該案進行全程跟蹤監督。
檢察院認為,劉某雖然將化工廠轉租給了他人,但作為該廠法人代表,他沒有盡到監管義務,并在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控制,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而承租人林某等人的行為則直接觸犯了法律。
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庭審中,烏魯木齊市檢察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律師等代表前來聽庭。最終,劉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十年感悟
2017年,梁發銀代表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參加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的“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競賽”。在這場高手如云的較量中,梁發銀不負眾望,脫穎而出,獲得了“第四屆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能手”榮譽稱號,并入選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人才庫,為新疆檢察官爭得了一份榮譽。
今年,是梁發銀檢察官生涯的第十年,關于怎樣做一個優秀的檢察官,他有自己的經驗和感悟。
“面對任何一個案件,都要問一問自己,能不能立案?能不能批捕?能不能起訴?能不能判決?會不會辦成錯案?能不能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辦案中,每個環節都要嚴格把關和正確溝通,最終得到判決。”
“我們辦的每個案子,都關系著嫌疑人的一生,所以要有對人生高度負責的辦案態度。作為檢察官,一定要忠誠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放過一個違法犯罪分子,也不能冤枉一個沒有違法的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梁發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