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判入獄,債權人把其妻子告上法院。丈夫欠的債,妻子要承擔償還責任嗎?最終,丈夫的微信轉賬記錄讓這起撲朔迷離的債務糾紛案塵埃落定。
“借貸糾紛”調解結案
2018年1月2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對黃某(女)與王某(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王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償還黃某借款76萬元。
王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
2018年1月24日,黃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2月2日,法院向王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及執行通知書,責令王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隨后,王某向黃某償還10萬元。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名下有兩輛高檔汽車。法院查封、凍結兩輛汽車的所有權登記手續,并多次電話通知王某向法院移交查封車輛進行處置,但王某始終不將車輛交出且多次欺騙執行人員。
2018年,法院強制扣劃王某銀行賬戶余額7萬元并發還申請執行人黃某。同年8月15日,王某又向黃某償還1萬元。
此后,王某逃避執行。2018年12月,法院判決王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丈夫獲刑連累妻子
王某服刑后,黃某認為,王某的妻子劉某應當清償剩余58萬元案款。
2019年5月,黃某把劉某告上烏市沙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對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黃某稱:“劉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我出借給王某的借款債務發生在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他們之間的借貸關系我不知情,借貸如何產生、如何調解均與我無關,我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劉某辯稱。
劉某向法庭舉證,黃某電話實名認證微信號為“Guida”,王某在2016年12月28日(當天是黃某生日)零點零1分向其微信轉賬5200元。2017年1月1日,王某向黃某微信轉賬三次,金額均為520元,依次留言為“你的笑迷人”“不離不棄牽手一生”“寶貝快樂”。2017年1月27日是春節,王某向黃某微信轉賬520元并留言:“新年快樂我的愛人”。2017年3月8日、同年5月20日,王某又分別向黃某微信轉賬520元。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審理認為,由王某與黃某的微信轉賬留言可知,二人關系如劉某所稱“并非尋常”。結合黃某與王某民間借貸案中王某出具的借條中無劉某簽字認可及事后追認的情形,劉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對應的留言以及轉賬發生的時間,足以對抗黃某的主張。
2019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黃某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示愛紅包”揭開真相
黃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以調解方式結案,黃某在該案中稱與王某之間的借款發生于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2日間。
烏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王某向黃某微信轉賬5000元,證明黃某與王某在發生上述借貸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該筆款項未在出具借條中扣除。王某分別于黃某生日當天、元旦、婦女節等特定日子,向黃某微信轉賬5200元、520元,上述款項均未計入王某償還借款數額。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黃某出具76萬元借條,按常理分析,借款人在經過與出借人對賬后出具總欠據,雙方權利義務得以明確,作為借款人的王某應積極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而王某于借條出具半個月后向黃某微信轉賬520元,轉賬留言并非“償還借款”而是“新年快樂我的愛人”,其行為明顯與常理不符,黃某在看到該筆微信轉賬予以接收后,也沒在微信中向王某主張涉案借款,該行為與常理不符。
在黃某起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黃某僅依據借條和部分轉賬交付記錄起訴,相關案件證據并未經過舉證質證,王某對借款事實全部予以認可。黃某亦認可款項分多次發生,均未要求王某向其出具相應的借條或收條等債權憑證,款項性質是否為借貸存疑。黃某沒提供其他證據證實相關款項涉及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黃某出具借條的行為是雙方對之前單方面經濟往來的清算,劉某未在借條上簽字,亦未進行事后追認,涉案款項數額巨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黃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款項用于劉某與王某的共同經營。黃某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劉某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近日,烏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