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尺度”
新疆平安網訊 以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執法單位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發生后針對罰款數額,罰多罰少都是由行政執法單位執法人員自行裁決。近日,克拉瑪依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審議通過《克拉瑪依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指導意見(討論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今后,這一行政處罰條款在《指導意見》中進行了細化,每次罰款都是明碼標價,處罰對號入座。
《指導意見》按照合法、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如果企業屬于“首次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執法單位可以不予處罰,即使涉及罰款金額也須按照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劃分輕微、一般、嚴重三種檔次,針對不同檔次確定的金額給予罰款,不再是任意確定罰款金額。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常態化評估修訂和過錯責任追究機制,處罰裁量基準不再是一成不變的,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修訂和廢止情況要及時對處罰裁量標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對不依法正確執行本部門裁量基準制度的機構和人員,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確保公正公平執法,推進“透明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
據了解,此次通過《指導意見》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杜絕違法裁量、隨意裁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該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