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
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防范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昌吉州中院結合兩級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出臺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關于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實施意見(試行)》,對職業放貸人進行了精準畫像并制定多項措施進行嚴厲打擊。《實施意見》明確職業放貸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在一定期間內向不特定對象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實施意見》的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出現了不少以營利性借貸為職業的群體。“職業放貸人”的出現,往往又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或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暴力收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經濟、社會秩序,同時也是虛假訴訟、偽證等擾亂訴訟秩序行為的高發領域,增加了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和復雜性。據統計,2019年,昌吉州兩級法院共計受理一審民間借貸案件7197件,占全部新收民事一審案件的28%。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實施意見》確定,職業放貸人的標準暫定為: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昌吉州轄區訴訟民間借貸案件及已受理執行的仲裁、公證債權文書民間借貸案件在20件以上(含訴前調解);連續兩年,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昌吉州法院轄區訴訟民間借貸案件及已受理執行的仲裁、公證債權文書民間借貸案件在10件以上(含訴前調解);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昌吉州法院轄區訴訟民間借貸案件及已受理執行的仲裁、公證債權文書民間借貸案件在6件以上(含訴前調解)。名錄制定法院在審判中或通過其他途徑可以確定的職業放貸人不受以上數據限制。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將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對職業放貸人的制裁措施
《實施意見》確定,認定職業放貸人后,人民法院對其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判決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職業放貸人名錄應抄送所在地的黨委政法委員會、檢察院、公安局、仲裁委員會、金融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職業放貸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抄送銀行業金融機構,職業放貸人為公職人員的,抄送其所在單位和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職業放貸人負擔較高數額的訴訟費用;對職業放貸人所涉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部門對于本金的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訴訟、“套路貸”、非法經營以及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將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