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9年月5月6日,烏魯木齊市某貨運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與某財產保險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筒稱財保新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確立了強制險和商業險保險關系。同日,財保新疆公司向貨運公司出具以貨運公司為被保險人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自2019年5月7日0時起至2020年5月6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9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100000元。
2019年11月18日,貨運公司的被保車輛與一輛私家車相撞造成車輛被損,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貨運公司司機對本起事故負全責。貨運公司為處理事故善后支出修車費10000元,賠付第三者損失105700元。后貨運公司要求財保新疆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修車費10000元及賠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0000元。
財保新疆公司認為,貨運公司的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貨運公司不按要求修理,自行確定修車項目,導致10000元的修車費與定損的修車費金額差距太大,依據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對貨運公司超出定損5500元的修車費不予賠償,對于第三者損失105700元,僅在投保的第三者商業保險金100000元內予以賠付。
雙方因對修車費金額未能達成一致,貨運公司遂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當實際修車費與定損費用不一致時,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準,還是以保險公司的定損為準?
我們聽聽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法官怎么說。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的數額。"
因此,雖然車主在事故發生后并未與保險公司就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達成一致就自行修車,導致修車費用高于定損,但受損車輛維修所產生的修理費也可以認定為是為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也是說,當實際維修費用與定損有差額時,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原則上應以實際發生修車費用為準,以不超過保險金最高數額為限,除非保險公司能舉證證明維修費用中有非必要或非合理的部分,而證明實際發生的維修費是否合理、必要的證明責任則在保險公司一方。
法院審理
貨運公司已對被保險的事故車輛進行了修理,并實際支出了相關修理費用。但支出的修理費未超過保險金最高數額,且其并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貨運公司所支出的費用存在不合理或擴大損失的內容。同時該院經征詢財保新疆公司意見,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貨運公司被保險車輛受損部分及修車費是否合理進行鑒定評估。
對貨運公司要求財保新疆公司支付其修車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財保新疆公司支付貨運公司修車費10000元及賠償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