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車提前退出承包 保證金能否退
要看保證金“保證”的是什么
向車主承包出租車跑營運,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是當前出租車行業的一種常用運作模式。那么,提前退租算不算違約,保證金能否退還?
提前退租 車主不退保證金引訴訟
2017年11月初,李剛(甲方)與張雨(乙方)就張雨承包李剛的出租車從事營運簽訂《租車協議》,協議約定租車時間為2017年11月2日至2023年4月20日,張雨每月向李剛交營運收入5000元,并一次性給李剛交包車保證金4萬元。
保證金為乙方租賃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全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實現債權費用的資金保證。租賃經營期滿,乙方無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并與甲方無債權、債務的,甲方在期滿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全部保證金。
2018年10月,張雨稱因家庭原因要提前退租出租車。同年11月5日,張雨將出租車交還給李剛。11月20日,李剛將車輛承包給了他人。
張雨向李剛索要4萬元保證金時,李剛不同意全部退還,只同意退還5000元,雙方由此引起訴訟。
庭審中,李剛辯稱,他從張雨處拿回車后就將車開去了修理廠修車,花費4000元。因此他不認可張雨要求其退還4萬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只能退還5000元。
法院判決退還全部保證金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于李剛提供的車輛修理費收據、維修單,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這些證據反映涉案車輛的維修時間分別為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9日,均發生在涉案車輛交回之后,因此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中約定被告交納的4萬元保證金系對租賃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實現債權費用的資金保證。庭審中,雙方均明確表示雙方之間的租車協議已經在2018年11月5日解除,涉案車輛已交至被告處,且截至2018年11月5日之前的每月5000元租金已經給付完畢。換言之,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原告在協議解除前已經履行了租賃費交付義務,被告繼續占有原告交付的保證金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因此對張雨要求李剛返還4萬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至于李剛認為張雨存在違約行為、自已產生修車花費,不愿全額退還保證金,只退還5000元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李剛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約事實,且他提供的修車費用發生在雙方協議解除之后,尚不足以證明該費用與原告租賃行為之間的關聯性。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剛向張雨返還保證金4萬元。李剛不服判決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