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喝倒誰是‘兒子’。”幾個中學生聚會期間,兩個男生玩游戲飆酒,一人因飲酒過量死亡。誰為他的死擔責?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此案。
中學生聚餐飆酒一人死亡 法院判決多方擔責
2018年3月30日,趙某甲、趙某乙、朱某、馬某某、胡某某、路某某、張某某7人,相約在某餐廳聚餐。當時7人均已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
聚餐過程中,趙某甲提議喝酒,張某某提議喝白酒。
趙某甲前往附近的某便利店買了3瓶250克裝白酒。
在聚餐中,趙某乙、朱某、馬某某與路某某沒喝酒。趙某甲、張某某、胡某某將一杯白酒喝完后,趙某甲提議要與張某某單喝,并提出玩一種名叫“父子局”的游戲:誰先喝倒,誰是“兒子”,沒有喝倒的是“爸爸”,由馬某某負責為二人倒酒。
趙某甲、張某某將剩余白酒全部喝完。
聚餐期間,除胡某某穿著校服外,其他人均穿著便服。
3瓶白酒喝完后,趙某甲再次前往某便利店買了3瓶白酒,返回餐廳后,趙某甲、張某某繼續玩“父子局”游戲。
聚餐持續到當日23時許,二人將6瓶白酒喝完。
趙某甲與張某某均因飲酒過度,意識不清。趙某乙、朱某將趙某甲送到趙某乙家中,因趙某甲嘔吐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后脫離生命危險。馬某某陪同張某某坐出租車回家,途中,馬某某打電話聯系張某某父親,張某某父親于3月31日0時53分許將張某某送往醫院。當日23時許,張某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2019年8月,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張某某父母將趙某甲、馬某某等6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某便利店、某餐廳訴至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原告承擔30%的責任,趙某甲承擔30%的責任,馬某某承擔10%的責任,某便利店、某餐廳各承擔7%的責任,路某某等4人各承擔4%的責任。因趙某甲等6人均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之民事責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各方共計賠償原告各項費用53萬元。
一審判決后,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被告擔責比例及判決理由
張某某及其父母
擔責比例:30%
判決理由:
張某某雖為未成年人 ,但事發時已滿14周歲,應當知道過度飲酒的危害,但仍放縱自己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張某某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有效預防張某某飲酒的行為,但其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
趙某甲
擔責比例:30%
判決理由:
趙某甲雖為未成年人,但也應認識到未成年人飲酒的危害性,其與張某某一同大量飲酒,致使張某某因過度飲酒死亡,趙某甲有過錯。
路某某等4人
擔責比例:16%
判決理由:
路某某等4人雖未勸酒,但對張某某與趙某甲的飆酒行為未盡到積極有效的提醒、阻止義務。
馬某某
擔責比例:10%
判決理由:
馬某某作為此次聚會的參與者,對飲酒者有提醒、阻止義務,但馬某某沒有進行勸阻,反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致使張某某過度飲酒后死亡,馬某某有過錯。
某便利店
擔責比例:7%
判決理由:
便利店向未成年學生出售白酒,沒有盡到審查身份及拒絕出售白酒的義務,對張某某的死亡有過錯。 馬某某作為此次聚會的參與者,對飲酒者有提醒、阻止義務,但馬某某沒有進行勸阻,反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致使張某某過度飲酒后死亡,馬某某有過錯。
某餐廳
擔責比例:7%
判決理由:
多名未成年人在聚餐過程中有長時間的飲酒行為,餐廳的經營者或服務人員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亦未對未成年人的飲酒行為進行必要的勸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張某某的死亡有過錯。
法官說法
讓酒精遠離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發育階段,身體各個組織發育不成熟,各個器官尤其是消化系統還很嬌嫩,對各種異物刺激比較敏感,而具有明顯刺激性的酒精會對肝、胃等器官造成直接傷害,還會對人的心、腦、血管產生很強的刺激作用,對人體的神經系統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對神經系統發育不完善,自身解毒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來說,危害更大,嚴重的會影響呼吸循環中樞,導致死亡。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的行業規章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勸誡未成年人不要飲酒的規定,但作用有限。在相應制度未完善前,未成年人的父母、學校、社會各界要加強未成年人教育,做好警示宣傳,讓酒精遠離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