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拉運煤渣的大貨車在行駛途中遇到一輛半掛車后,發生翻覆,煤渣撒了一地。兩車并未接觸,最終交警部門卻認定路過的半掛車承擔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是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大貨車躲避轉彎車側翻
8月27日8時56分,鄭師傅駕駛大貨車拉運一車煤在克拉瑪依市獨山子九公里轄區沿312國道正常行駛,途經一處交叉路口時,一輛半掛車突然從路口強行左轉駛入鄭師傅所在車道。鄭師傅趕緊轉動方向盤,靠右避讓,造成車輛側翻,所載的一整車煤撒落在道路南側路基下,同時路燈桿及車身受損嚴重。所幸他系了安全帶,未受傷,從車窗爬出報警。
克拉瑪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獨山子九公里大隊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
由于車輛被“擠”突然側翻,鄭師傅沒能記住對方車牌號。民警對現場進行勘查后,通過該路段的公共視頻看到完整的事發過程,并獲取了轉彎半掛車的車牌號,經查詢聯系到駕駛人趙某。
此時,趙某已到達四公里之外的獨山子乙烯廠裝貨。“大約一小時前,你駕車經過十九道路口左轉彎時,是不是沒有避讓一輛拉煤車?是否看到那輛車側翻了?”民警詢問。
趙某承認自己未讓行直行車的事實,并表示事發時也看到了拉煤車側翻。“我的車和那輛車都沒挨上,感覺跟我沒關系,所以就直接開走了。”
民警對趙某進行了普法教育:“雖然兩車未發生接觸,但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及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你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導致此次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損害后果。”
民警依法對趙某的交通違法行為給予了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交警解析:“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躲避或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害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均無異議,并達成了損害賠償協議。
“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來劃分責任呢?克拉瑪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獨山子九公里大隊民警陳海強表示,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司機如何擔責主要取決于司機有沒有過錯行為,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
該案中,事故路段系T型路口,視線遼闊,直行車在國道上正常行駛,趙某強行左轉彎,導致了直行車在緊急避讓過程中發生側翻。趙某實施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的過錯行為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侵犯了直行車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因此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