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花費近16萬元購買了村民房前屋后種植的多株樹木,并雇傭工人砍伐。其間,宋某被林管部門查獲。宋某質疑,農民房前屋后的樹木不是歸個人所有嗎?買來砍伐也犯法?
買樹砍伐被判刑
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宋某在巴楚縣瓊庫爾恰克鄉某村以近1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4戶村民房前屋后種植的樹木,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砍伐了這些樹木。2018年11月20日,瓊庫爾恰克鄉林管站3名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制止宋某砍樹行為。經相關部門鑒定,宋某砍伐樹木的樹種為新疆楊,共計884株,立木材積(立木蓄積)為138.588立方米。
當地公訴機關以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相關規定,且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向巴楚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林木138.588立方米,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受刑罰處罰。2019年9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以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訴。他稱,其砍伐的樹木是村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樹木,與村民達成買賣協議,且是在征得村委會同意后進行砍伐,其行為不構成濫伐林木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根據上訴人宋某的犯罪情節、性質、主觀惡性程度和認罪態度等方面,為實現本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建議對宋某適用緩刑。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森林法規定,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但是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本案中,宋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砍伐樹木138.588立方米,遠超法律規定的“零星”概念,已屬“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予嚴懲。
喀什地區中級法院根據宋某的犯罪情節、性質、主觀惡性程度和認罪態度等方面,結合檢察機關出庭意見,對宋某住所地進行了社會調查評估,認為對其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行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20年6月,法院依法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罪與非罪的界限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合法采伐的條件
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采伐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濫伐林木罪認定標準
“數量較大”
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
“數量巨大”
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法官提示
生活中,很多人不懂法,以為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完全歸自己所有,可隨意砍伐。殊不知,隨意砍伐不僅會破壞生態環境,還可能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