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縣委政法委牽頭,聯合公、檢、法職能部門召開專門聯席會議,解決公職人員“帶薪羈押、帶薪服刑”問題。
木壘縣檢察院為有效糾正公職人員“帶薪羈押、帶薪服刑”問題,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于某某等52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帶薪羈押”。經調查,木壘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到刑事處罰后,辦案單位未履行向其所在單位告知義務,造成52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帶薪羈押”,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木壘縣檢察院按照《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有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規定,及時向黨委政法委委員會反映該情況。
近日,木壘縣縣委政法委牽頭,聯合公安、檢察、法院部門就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制度的通知》精神,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及時規范處理本單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有效預防和糾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羈押”問題,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也是自《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以來,該院首次報告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上,木壘縣公檢法機關共同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制度的告知責任、時間、形式和確認予以規范。其中,三機關對于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事處罰機關其向其所在單位告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后,在五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采取后又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在解除后五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撤銷案件或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在做出決定的十日內告知;應當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告知書須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員簽收,簽名或蓋章后附卷。
聯席會議內容形成紀要發至公檢法部門并強調,辦案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辦案人員及時履行告知責任,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告知,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羈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