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辯護意見》引發熱議。這份《辯護意見》顯示,在被告人胡某某販賣毒品罪上訴一案中,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林維清為其提供刑事辯護援助。林維清寫道:“辯護人認為,小大之獄,應察民情民心,但自古律法只對心地善良之人寬饒其情……凡不畏蒼生,不畏法律之民;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罰誅其惡行惡念?!?/p>
在《辯護意見》中,林維清還稱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輩”“邪惡之徒”,并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定罪量刑正確”,這簡直就是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哪還有半點“辯護”的影子?
被告人觸犯了刑律,自然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他們仍擁有法定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誠然,即使是辯護律師,也不能幫助委托人掩蓋犯罪事實,不擇手段為當事人脫罪,但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無疑是一名律師的常識和應有的行為自覺。上述的《辯護意見》,看似正義凜然,實則角色錯位,其言行已突破了律師職業道德的底線。
杭州市律師協會稱,將對林維清啟動行業調查程序。盡管真相有待調查,但由此引發的反思不能停止。這其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法律援助質量不高的問題,尤其值得重視。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但現實中,一些人至今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出錢,就得幫國家辦事,不愿幫“壞人”說話;客觀上,律師受指派參與辦理法援案件,獲得的補貼相對較少,少數律師從事法援工作缺乏應有的壓力與動力,責任心不強,隨意性較大,辦案質量不盡如人意。
近年來,我國法援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也存在制度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對此,中辦、國辦2015年6月印發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提出“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等要求,為提高法援質量提供了重要遵循。2019年10月,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倡導每名律師每年參與不少于50個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或者至少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應當勤勉盡責,保證服務質量,等等。上述規定為深入開展法援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充分發揮頂層設計的引領、規劃、指導作用,還需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作出周密安排,并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落實。法援主管部門、律師協會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剖析典型事例,舉一反三查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創新舉措。比如,不僅要將法援工作情況納入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更要從權重上體現其重要性;又如,健全“雙隨機”制度,派員經常深入辦案一線、庭審現場,檢查律師參與辦理法援案件情況。對違規悖德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儆效尤;三是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并將“好差評”制度引入法援工作,讓法官、受援人評價法律援助律師,等等,只有將這些細化落實,才能有效杜絕和防范隨意性。
辯護律師稱委托人是“宵小之輩、邪惡之徒”,無論是真是假,都向社會釋放了一個錯誤的信息,對法援工作、對律師形象形成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同時,也敲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管警鐘。當以此為契機,強化監督管理,提升法援質量,讓民生工程真正暖心,茲事體大,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