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里不停播放著垃圾分類回收的公益廣告,社區里標示著不同顏色的垃圾桶分外醒目,公共場所和各單位辦公地點都放置著標有“可回收垃圾”與“不可回收垃圾”的垃圾箱……在生活中,垃圾分類的提示越來越常見。但在許多地方,垃圾分類還停留在“看起來很美”的階段,真的要將這些“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分類“送回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經過走訪和調查,筆者認為,當前垃圾分類工作尚未取得較大進展,原因有市民分類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管理部門重視程度不夠,缺少有力政策扶持和配套執行措施等,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制約垃圾分類的重要瓶頸。
垃圾分類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其參與者涉及政府、企業、居民等各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到底誰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政府部門在其中承擔什么責任?如果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該進行什么處罰?垃圾分類的監管責任應由誰承擔?這一系列具體問題都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來明確權責界限、進行有效約束。國家和自治區層面已出臺相應法律和規章制度,今年6月30日,《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施行。但有專家認為,其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制度,法律效力適用范圍有限,剛性約束力還需進一步加強,還需進一步細化實化,以增強可操作性。
垃圾分類涉及人們行為習慣的改變,需要一個長期過程。其他國家生活垃圾精細化治理經歷了幾十年,甚至經過了更長時間的努力,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引領、規范、推動、保障作用,促進垃圾分類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