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冬天,11歲的李冬冬(化名)在自家小區玩耍時,被突然躥出的一條狗咬傷,家人緊急將他送往醫院,共花費醫療費1500元。冬冬的父母走訪鄰居了解到,這條狗原是小區居民張某飼養的寵物。張某半年前因調往其他城市工作,將狗遺棄。半年來,這條狗未被他人領養,成為流浪狗。冬冬的父母聯系到張某,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張某則認為,狗早已不屬自己所有,與己無關,不同意賠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9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釋法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庭庭長王瑾認為,動物的本性決定其存在不同程度致人損害的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不至于造成他人損害。近年來,流浪動物傷人事件在多地頻發,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威脅。鑒于流浪動物問題的嚴重性,民法典規定了被遺棄、逃逸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讓受害人維權有法可依,讓寵物飼養更加文明規范。
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動遺棄動物,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動物逃逸,其行為都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因此,為了社會公眾利益,遺棄、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或者疏于管理未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案例中,咬傷冬冬的狗雖已被張某遺棄,但其作為原飼養人,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賠償醫療費。除非張某能夠證明冬冬具有故意挑逗、追打狗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才能免除或者減輕張某的責任。同時,如果能夠證明是因第三人故意挑逗、追打狗導致冬冬被咬傷,張某在賠償醫療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