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車位租金、電梯廣告收入等業主共有產權部分產生的收益,歸物業公司還是全體業主?這個問題一直備受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六章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

身邊事
“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時,說好每個月向業主返還5000元停車費,之后居然賴賬!”1月20日,烏魯木齊市某小區居民王恒(化名)向記者反映。
事情是這樣的。2014年12月25日,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某物業公司每月從小區共有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收入中,返還全體業主5000元停車費,直接打到業委會賬戶上。
王恒是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成員,任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他和其他成員與第二屆業委會交接工作時發現,物業公司尚欠業委會27萬元停車費沒有支付。之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最終該物業公司退出小區。
王恒告訴記者,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返還款”的約定,是停車費收取方式項下的特別約定。從物業公司公布的財務收支情況、發票等可知,該物業公司2015年向小區業委會賬戶支付了3萬元“停車費返還款”,之后便再沒有支付。
法典說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本條是民法典的新增內容,將小區公共部分產生的收益明確為業主共同所有,能夠更好地保護業主的共有權。”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徐莉說,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經常產生爭議,“購買商品房,都存在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就是指公共部分,這是業主花錢買的,產生收益應當歸業主共有。”
徐莉說,民法典還明確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并向業委會返還了3萬元,據此可以認定,物業公司認可小區停車費屬于共有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收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共有部分收益尚未返還的,物業公司應當予以返還。
提個醒
一般認為,業主的共有部分包括車庫、車位、樓頂平臺、建筑外墻,還包括建筑物基本構造部分中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間等。這些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均屬于業主共有。具體如何分配,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實踐中,業主可以業主大會決議的形式,決定將這部分收益歸屬于公共維修資金,也可以決定將這部分收益分配給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