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該案被告人張某通過編造各種虛假理由向數名被害人實施詐騙。
基本案情
張某追求高品質的生活,為滿足自己“精致生活”的需求,在租住李某房子的過程中,無意間打聽到李某孩子想去某重點小學上學,奈何戶口不是該校區,不能如愿入學。于是,張某“靈機一動”,編造自己的母親是該學校的教師,可以幫李某的孩子辦理入學手續。李某聽后十分高興,讓張某幫自己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于是,張某以繳納入學手續費的方式騙取李某人民幣502590元。嘗到甜頭的張某,隨后又以童裝店需要資金周轉、父親是部隊領導、自己是醫院的醫生等各種虛假事由,騙取他人人民幣共計1110340.5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12930.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等人人民幣共計1612930.5元。
法官提示
詐騙分子常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務,因此提示群眾在辦理各類事項時,盡量到正規機構當面辦理,不要輕信陌生人,更不要在未經核準的情況下輕易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