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
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說,《新刑訴法解釋》全面總結我國刑事審判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的有關問題作了系統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行審判職責,規范辦案活動,保障訴訟權利,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準確、有效實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新刑訴法解釋》根據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細化審理程序,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審終審制、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新刑訴法解釋》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將強化訴權保障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托辯護并存的情形,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準許辯護律師查閱,切實保障查閱權;明確經人民法院準許,律師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等。
為強化產權司法保護,《新刑訴法解釋》充實完善對涉案財物審查、處理、執行的相關規定。如針對個別案件中存在漏判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問題,規定在二審期間發現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后發現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另行作出處理。同時,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斗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刑訴法解釋》共27章、655條,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