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玩“搖擺橋”摔傷
2019年9月28日,許某來到石河子某生態園中玩游樂項目“搖擺橋”。站上吊橋,音樂響起,正當許某隨同大家一起搖擺時,突然不慎掉落到橋下的充氣氣墊上,又被氣墊反彈至地面。許某頓時感覺右腿疼痛,無法站立,他當場撥打120急救電話。
經醫院診斷,許某腿部的傷情為閉合性脛骨平臺骨折。他先后三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購藥費等近5000元。
后經司法鑒定,許某脛骨平臺骨折致其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等級為十級。
2020年6月,許某將生態園訴至石河子市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立案后,許某得知“搖擺橋”游樂設施雖設在生態園內,但實際由郭某購買并經營,便追加郭某為該案被告。

音樂響起,站在吊橋上的眾人跟著音樂節奏一起搖擺身體,這就是近兩年興起的“搖擺橋”游樂項目。石河子市民許某在當地某生態園玩“搖擺橋”時,不慎摔下受傷,還因賠償問題起訴至法院。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資料圖)
庭審:三方爭議大
庭審期間,許某認為生態園和郭某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郭某卻表示,“搖擺橋”帶有氣墊,是合格產品,他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生態園則認為,“搖擺橋”游樂設施由郭某購買、經營,生態園只是提供場地,不應承擔責任。同時表示,“搖擺橋”游玩項目存在一定的風險,許某作為成年人,選擇玩此項目,就應該做好個人防護措施,他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這是一起典型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層面的法定義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法院通常以行業特點(是否達到行業中一般經營者能夠達到的標準)、預見可能(是否對可預見的危險和損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止或減輕)、獲益情況(收益與風險相一致,收益越高、義務范圍越大)等進行綜合考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受益方均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作為“搖擺橋”游樂設施的實際管理人,應保障游玩人員的安全,為防止游玩人員從橋面掉落受傷,應在充氣氣墊外設置緩沖帶或編織防護網等安全防護措施。但郭某未在充氣氣墊以外設置相應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生態園為郭某經營的“搖擺橋”游樂項目提供場地,收取租金,從中受益。從郭某出售的“搖擺橋”游樂項目門票以及宣傳牌可知,該項目是以生態園的名義對外經營,作為場地提供方,生態園應對郭某租用場地后經營的項目進行審查和管理,其對游樂人員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生態園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許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一定生活閱歷和日常社會經驗,在參與“搖擺橋”游樂項目前,應對游玩方式、注意事項有所了解,對現場環境、安全防護有所觀察,對易發風險、安全隱患有所預見,結合自身情況量力而行,并對自己人身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因此他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即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酌情減輕郭某20%的責任,相應部分由許某自行承擔。”主審法官說。
據此,法院判決郭某對許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2萬余元,生態園承擔連帶責任;許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