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區麥蓋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被告人克某濫伐林木一案,最終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6日,麥蓋提縣公安局央塔克派出所央塔克村警務室民警向森林公安部門報警稱:在央塔克村巡邏時,發現該村村民克某的紅棗園有運輸樹木的車輛出入,希望能盡快出警調查。
森林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趕赴案發現場,經初步檢查確定,現場有一輛民用拖拉機裝有木材,一輛貨運車裝有半車木材,并停有一輛挖掘機,還發現大量樹樁。因當時天色已晚,光線較暗,未能進行全面檢查。
2020年1月7日,民警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后發現共有1443棵楊樹被砍伐。后續偵查工作結束后,2020年12月14日,麥蓋提縣人民檢察院將此案移送法院審查起訴。
審理結果
麥蓋提縣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克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即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就算是自己家種的林木
哪怕是被火燒過的林木
也得依法辦證才能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