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一天
王某駕車到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某景區游玩時
沒有按景區導覽圖行駛
把車開進未開放的路段
不慎發生交通事故
后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
王某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后,王某因傷入院治療
花費治療費10萬余元
2019年12月
王某將景區管理方甲公司
訴至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
王某認為
景區作為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王某提出景區沒有在事故發生路段設置警示標志
沒有及時清除道路上的堆積物
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但其提交的照片只能證明所行路段是連續下坡
并不能證明其他事實
法院認為
王某作為駕駛人員應做到謹慎安全駕駛
事故發生造成其人身損害并非景區的責任
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起訴
王某不服
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景區確實負有保障游客免遭損害的義務
但義務的確定應限于
景區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王某發生交通事故是在景區未開放路段
且王某作為駕駛人本亦負有安全駕駛義務
結合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
王某違反駕駛規則
在景區未開放路段駕駛
其行為實際是自甘冒險
自甘冒險
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進入使自己權益遭受危險的境地,該減責事由可以合理地協調權益的保護與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關系,使人們無須擔心動輒得咎,自由地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2020年12月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王某對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