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讓你幫忙取錢,還給你好處費。
你千萬別以為天上掉下了免費的“餡餅”,“舉手之勞”就能賺錢,這很有可能不是“餡餅”而是陷阱,還會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劉某通過QQ聊天工具冒充被害單位新疆某公司股東韓某,與該公司員工毛某聊天并實施詐騙,毛某在誘騙下將該公司賬戶中的86萬元分兩筆匯入指定賬戶內。劉某隨后找到宋某,讓其幫忙取現(xiàn)并給好處費。宋某在明知道該款項系他人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資金賬戶,并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取出犯罪所得,從中獲利。
最終宋某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釋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明知86萬元是電信網絡詐騙所得,而幫助他人洗錢、取現(xiàn),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對被告人宋某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被告人宋某及同案犯共同退賠84.2萬元,返還新疆某公司。宋某不服,上訴至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宋某明知系他人詐騙犯罪所得的現(xiàn)金而進行資金形式的轉換和轉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而通過適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xiàn)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要求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是何人、上游犯罪的行為事件、地點及觸犯的罪名等有具體的認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達到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醒那些想不勞而獲等著“天上掉餡餅”的人,遵法守法、勤勞致富才是正道。萬不能貪圖眼前非法利益,成了詐騙犯的幫兇,害人最終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