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韓先生在年老生病時,一直由小兒子韓小盛(化名)在病榻前陪伴、照顧。韓先生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其名下的房屋由韓小盛一人繼承。但由于這份遺囑為電腦打印版,其他子女認為這不是父親手寫的遺囑,對其真實性不認可。韓小盛認為父親生前行動不便,已不能自行書寫遺囑,遺囑是根據(jù)其父意愿打印,內(nèi)容真實有效。雙方因此產(chǎn)生爭議,韓小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釋法]
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亮表示,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在生活中用電腦輸入取代紙筆書寫,打印遺囑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
“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形式作了具體規(guī)定。”張亮表示,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輸入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但兩個以上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
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xiàn)書寫筆跡的一致性,容易被刪除、篡改,因此特別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jù)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認為該遺囑根據(jù)遺囑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遺囑人簽訂遺囑時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全文僅有一頁,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均簽字捺印,落款處注明日期。遺囑符合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法院判決按照打印遺囑的內(nèi)容對遺產(chǎn)進行處理,判決訴爭房屋由韓小盛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