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游戲公司多年前就已推出防沉迷系統,我國法律也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網游類商品,但在一些電商購物平臺和社交軟件上的成人實名制網游賬號買賣,成了規避“防沉迷”的灰色地帶。
為防止未成年人過度沉迷于網絡游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政府以及社會相關各方可謂操碎了心,游戲公司也紛紛推出了防沉迷系統。然而,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的“防沉迷”灰產卻給了未成年人輕松突破防沉迷系統、暢玩網絡游戲的便利和自由,不管有什么限制,只要未成年人愿意花錢,甚至花不多的錢,“防沉迷”灰產都可以給出破解方案?!胺莱撩浴被耶a規模龐大,充斥在電商平臺的每個角落,產業鏈分工明確,不僅有批發商、零售商上下游之分,還針對不同的社交平臺以及不同的手機操作系統呈現出市場細分之勢,不僅租賣游戲賬號,還賣“破沉迷”系統的技術。
“防沉迷”灰產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防沉迷系統,抵消了社會相當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讓“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嚴重干擾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行動,擾亂了網絡保護秩序,已在實質上構成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
網絡保護被列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專章,而“防沉迷”是網絡保護的重要內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第八十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對這兩類違法行為,第一百二十七條還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等罰則,監管責任主體是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顯然,“防沉迷”灰產中的網絡游戲賬號、上號器、解鎖碼、代替人臉識別服務等都屬于誘導未成年人沉迷游戲的產品和服務,都在法律的禁限范圍內。商家發布、傳播的涉“防沉迷”灰產的相關信息也屬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在刪除、屏蔽的范圍之內。
違禁品是無法取得市場通行證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從這一角度切入,監管部門在整治清理“防沉迷”灰產時可以有更多手段、更多作為。
誠然,遏制“防沉迷”灰產離不開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的建立完善,離不開游戲公司防沉迷系統的升級、補漏、提效,離不開技術手段,離不開政府、企業、學校、家庭的教育監護責任,但監管同樣不能缺位。相關監管部門有必要給“防沉迷”灰產念好監管“緊箍咒”,依法明確“防沉迷”灰產的違法交易屬性,針對“防沉迷”灰產營銷行為建立甄別治理機制,用足用好法律武器,讓違法商家和平臺付出必要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