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阿克蘇地區庫車市的鄭某因資金周轉不靈,向謝某借款26萬元。
此后,謝某以吳某的名義向銀行貸款43萬元。因謝某未按時歸還貸款,2019年6月20日,他出具證明:“我欠吳某銀行貸款,因還不上,用鄭某欠我的錢轉給吳某。”隨后鄭某向吳某出具還款計劃。

約定的時間到期后,吳某多次向鄭某索要欠款,但鄭某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今年5月,吳某向庫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借得謝某現金26萬元,基礎債權清楚,證據充分。謝某將持有的該債權轉讓給吳某,符合法律規定。鄭某未按約定還款,吳某要求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近日,法院判決鄭某向吳某支付欠款26萬元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提個醒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