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共同追尋公平正義的法律共同體。但在一些案件中,卻出現不良律師與政法隊伍中害群之馬相互勾結,干預、操縱裁判結果,對公正司法造成嚴重損害。
為從根本上堵住漏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交往做出更加細致、更具操作性的規定,豎起一道預防司法腐敗的隔離墻。

這部《意見》最引人矚目之處,就是列出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交往的“負面清單”,以列舉形式明令禁止7類不正當接觸行為,對形成“清清白白”的關系進行制度性規范。
——禁止私下接觸所承辦案件的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非因辦案需要且未經批準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被明確禁止。
——禁止在案件中私下為律師提供幫助。既包括“過問、干預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檢察官正在辦理的案件”“向律師泄露案情、辦案工作秘密”等違紀違法行為,也包括“牽線搭橋”“轉遞材料”等“小事小節”,同時也明確不得“違規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與案件有關的各類專家意見”。
——禁止以任何形式為律師介紹案件。包括給當事人推薦、介紹、要求、建議、暗示等等,只要存在為律師介紹案件的可能,均被嚴令禁止。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除了受賄、索賄、吃請等明顯違紀違法的行為外,婚喪嫁娶等“禮尚往來”,借用租用律師的房屋、車輛或其他物品,也屬于違規。
——禁止擅自參加律師或律所舉辦的活動。包括講座、座談、研討、培訓、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法律咨詢等。
——禁止本人及親屬與律師從事盈利活動。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律師經商辦企業,不得在律所擔任“隱名合伙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合資”“代持”,不得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
——禁止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交往是兩方面的,在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約束的同時,《意見》也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律師、律所的管理。雙管齊下,共同維護司法機關的清風正氣。
——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律師執業監管,加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師投訴查處機制等。
——完善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完善律師收費管理制度,強化對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的日常監管,規范律師風險代理行為,限制風險代理適用范圍,避免風險代理誘發司法腐敗。
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過程中,通過一系列有效管用的方法,一批不正當交往引發的違紀違法案件被查處。《意見》將這些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將成為發現和查處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不正當接觸的利器,全面補強監督不力的短板弱項,對查實的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對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律所依紀依法從嚴懲處。

——突出運用智能化手段進行全天候動態監測。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系統和律師管理系統,對法官、檢察官承辦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內由同一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代理達到規定次數的,啟動預警機制。啟動預警機制的次數將由省級高院、檢察院明確。
——突出內外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一方面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通過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另一方面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法官、檢察官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等問題,納入司法巡查、巡視巡察和審務督察、檢務督察范圍。
——突出強化各類線索的移送查辦。法檢兩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不正當接觸交往線索的,應移送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收到投訴舉報涉及檢察官、法官的,移送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勾連,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是政法機關的必答題。一系列制度規范的出臺,讓權力的“籠子”越扎越牢,以鐵規鐵律維護司法公正,徹底消除司法權濫用的空間,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