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情景

李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子李力(化名),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離婚。一年后,李某意外去世。
李某的父母痛失愛子,他們想要探望孫子,卻遭到其母王某的阻撓。
李某的父母遂以探望權糾紛起訴王某,要求行使對孫子李力的探望權。法院審理后,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釋法
按照我國傳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是天經地義的,也符合家庭倫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權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雖然法律規定如此,但現在的司法觀點傾向于認為:原則上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有所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經死亡或者無撫養能力的子女盡撫養義務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可以賦予其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