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凌晨,河北尋親男孩劉學州發布微博長文,訴說被生父母出賣、養父母身亡、遭受校園欺凌猥褻以及被網暴的一生。當日中午,三亞警方證實其已自殺身亡。
其朋友林霞(化名)在接受采訪時說:“網絡暴力是壓死他(劉學州)的最后一根稻草”。劉學州在“生來即輕,還時亦凈”的告別文章中直言:“有很多人來罵我、諷刺我、誣陷我、誹謗我,對我評論和私信人身攻擊,我看到后很難過”。
網暴害人并非孤例。2018年,四川德陽女醫生在泳池與人發生沖突,最終因不堪網暴自殺身亡;原中國女排副攻趙蕊蕊曾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于2004年疲勞性骨折受傷后被不少懷有惡意的人網絡攻擊……
雖說網民可基于生活經歷、日常情理對他人進行評價,但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倘若失去同情心和共情能力,進行有悖于真實的道德拷問,就可能成為構陷和人身攻擊,成了刀刀見血的網絡霸凌。
一些網民常常陷于“網暴”的狂歡中,漠視他人生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之所以如此,確與當下對網絡暴力的追責難、懲戒難有直接關系。
民法典盡管對名譽和肖像侵權作了規定,比如捏造歪曲、未盡核實義務、使用侮辱言辭貶損他人名譽等。可是否涉及網絡暴力要看評論的程度,如有的評論特別極端,有的又比較溫和,究竟怎樣才算侵權,尤其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確定,導致每個人的責任分配不僅存在立法層面缺失,且面臨執法困境。
同時,雖然我國早就建立了網絡實名制,可由于在網絡空間中后臺實名、前臺匿名,加之小號、私密賬號滿天飛,且網民數量較多,網絡監管具有客觀的局限性,從而造成實施語言暴力攻擊的網民實際上很少也很難受到責任追究。
再者,個人維權成本高昂。有的網暴語言會被當事人即時刪除,使受害人舉證困難。更何況一些人是匿名“潛水”,就算當事人要起訴,也難以找到訴訟對象,客觀上也導致了不少人的有恃無恐。
要有效懲治網絡暴力,以上問題還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