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4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經法官主持訴前調解,被告王某停止對原告孫某(女)的騷擾、辱罵、謾罵等侵權行為,向孫某支付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9000元,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網絡視頻文件刪除并登報道歉。
經了解,孫某與王某曾系情侶關系。兩人分手后,王某因心懷不滿,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臺發布視頻,以辱罵、人身攻擊的方式對孫某進行騷擾,給孫某的精神、思想造成重大損害,嚴重影響其生活和工作,孫某無奈將王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注意到該案是因情感引發的矛盾,應以疏導、調解為主。
調解過程中,法官先是安撫了雙方情緒,并耐心細致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定及侵權的法律后果,又從情理層面對被告王某進行疏導,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感情觀。
最終,王某表示自己是因分手后一時氣憤做出了不恰當的行為,現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承諾今后將不再騷擾、糾纏孫某,刪除視頻并道歉。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后,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權利。互聯網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權在網絡環境下同樣受法律保護。
網絡給公眾提供了更多的發言機會,但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注意謹言慎行,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