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與小張2012年登記結婚,于2014年生育一女。因家庭瑣事、工作壓力,2016年,妻子小李精神抑郁,之后病情越來越重。2018年,小李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自2016年患病后,小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獨立生活能力,一直在父母家居住治病,由父母照顧。由于繁重的經濟壓力,丈夫小張自2018年4月后對妻子小李不聞不問。小李父母多次與小張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官有話
本案為扶養費糾紛。法院認為,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質上和生活上應當相互幫助、相互供養,當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互相慰藉,遭遇危難時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間的該項法定義務,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小李與小張系合法夫妻關系。小李患病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獨立生活能力,并一直由其父母照顧,小張作為配偶應當承擔扶助和供養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