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一年青草綠,又到一年清明時。清明節是中國傳統節日,也是重要的祭祀節日。在祭祖掃墓的過程中,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識需要注意呢?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一些案例,提醒大家文明祭掃,不要去踩法律“雷區”。一起來看看吧!
1.案例回放
2021年3月14日,葉某偉等6人明知在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林區用火,未聽從管護人員勸阻,私自攜帶火種、鞭炮、冥幣等進入青海省西寧市城北林區自家墳地祭祀。上墳人員未將祭祀燃燒余灰及香等徹底處理熄滅便離開,紙錢余灰等被風吹到相鄰的下風向可燃物豐富的林地上,復燃點燃旁邊雜草,繼而引發森林火災。2022年3月3日,被告人葉某偉等6人因犯失火罪,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余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檢察官提示:
春季天氣干燥,正是火災的高發季節。焚燒香燭紙錢是傳統祭祀方式,但也有很多人在清明時節因祭祀不慎,火星飛濺落入枯枝草叢中而引發火災。大家要嚴格遵守野外用火規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發生火災,需第一時間向消防部門報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案例回放
2020年3月,福建省福清市發布《關于疫情期間全面暫停祭掃活動的通告》,禁止人員上山祭掃。2020年4月10時許,大林、小林及其哥哥林某丁、林某戊等人到山上祭掃。期間,林某丁、林某戊駕車回家拿東西并再次上山,途經村中路口設卡執勤點時,被執勤人員林某甲等人攔住并進行勸返,兩人與執勤人員發生口角。大林、小林聞訊后從山上趕到執勤點,并與執勤人員林某甲發生吵鬧,大林用拳頭毆打執勤人員林某甲的頭部、面部等處,造成其受傷。最終,大林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小林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大林、小林應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78453.69元。(文中所涉人物皆為化名)
檢察官提示:
當前,國內本土疫情多點散發頻發,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清明節期間,人員流動和聚集性活動增多,疫情防控不確定性將增加。大家要嚴格執行當地疫情防控規定,安全、文明、有序進行清明祭掃活動,不聽勸阻貿然闖卡沖關行為不但不妥,還有可能觸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案例回放
2021年11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濫伐林木案,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其余三被告人張某、陳某乙、陳某丙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19年4月,宜春市重點工程某快速通道項目須征收社區8個居民小組的祖山,祖山范圍內墳墓須全部遷移,因不允許土葬且追思堂尚未交付使用,墳墓須安置到其他地方。8個居民小組與袁州區某鄉鎮某組簽訂購買墳山協議,購買該組的林地。張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地林木蓄積292.6436立方米,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根據被告人濫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示: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否則即使是砍伐自家的林木,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案例回放
2018年4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當地祭祀用品市場上出現較多人民幣圖樣的冥幣,遂向金安區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六安中心支行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兩單位依法履職,對此種現象進行檢查、清理。接到檢察建議后,上述兩單位依法履行了職責,但市場上仍有少量商家出售人民幣圖樣冥幣,只是更加隱蔽。2018年8月至9月期間,管某、韓某、李某、邵某被發現在其各自經營的商店內銷售人民幣圖樣的冥幣。
金安區檢察院認為,管某、韓某、李某、邵某等4人銷售人民幣圖樣冥幣,且有偉人頭像,侵害其肖像權,有損偉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公眾賠禮道歉。經依法發布公益訴訟公告,公告期屆滿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遂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對上述4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向公眾賠禮道歉。一審法院經審理,均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
檢察官提示: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其嚴肅性不言而喻。《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作為祭祀用品使用人民幣圖樣屬于違法行為。清明節臨近,大家不妨以獻花等更加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緬懷親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故意毀損人民幣;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