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買過這樣的烘焙食品?
沒有生產日期
沒有保質期
沒有注明產品成分
……
近日,塔城地區沙灣市有群眾反映,某蛋糕店銷售的食品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食品安全信息。
于是,一項行政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展開。
沙灣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走進超市、烘焙食品店開展走訪調查,發現部分經營者存在銷售散裝食品不規范,或者在銷售食品時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食品安全信息,從業人員無健康證等情況,存在安全隱患,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性,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官認為,明碼標價及標注食品名稱等事項,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的有效方式,是經營者在銷售食品時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明碼標價,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為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針對存在的問題,沙灣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依法啟動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維護消費者權益,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行政機關立即召開食品安全檢查工作會議,迅速組織專門執法力量,集中對轄區超市、烘焙食品店進行檢查,現場整改,責令對店內散裝食品張貼標簽、限期辦理健康證,對商家進行宣傳教育,對售賣的商品定期進行自查,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46人次,檢查店鋪101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33份。執法人員定期對商家食品進行復查、跟蹤,有效地防范了食品安全風險。
“民以食為天。舌尖安全無小事,食品安全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的‘民心工程’。下一步,我們將持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攜手相關行政機關共同構筑食品安全‘防護網’,全力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沙灣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余傳備說。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陳列散裝食品時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超市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并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