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市一米粉店轉讓時,約定將加盟代理權也一同轉讓,因轉讓費支付不到位,引發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2021年9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此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5年9月,趙某注冊伊寧市某快餐店。2016年12月,徐某申請注冊某商標注冊證。2017年1月,趙某與徐某簽訂商標轉讓協議,趙某取得了徐某注冊的商標注冊證,并用于快餐店的米粉經營。
2017年8月,趙某和孫某約定,將該米粉店包括店鋪經營權、加盟代理權及所有店鋪設施一并轉讓給孫某,轉讓費35.5萬元。
合同簽訂后,孫某向趙某支付轉讓費20萬元,并收到案涉米粉店且經營至今。其間,趙某多次催促孫某償還支付15.5萬元余款未果,遂訴至自治區高院伊犁州分院。
趙某訴稱,其已按照約定將店鋪及相關設施、商業技術秘密、配方、操作方法等資源全部交付孫某,孫某應該按照約定支付余款。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該案中,趙某與孫某簽訂店鋪轉讓協議,將登記在趙某名下的店鋪以35.5萬元價格轉讓給孫某,約定35.5萬元轉讓費包括轉讓加盟代理權的費用。但趙某系自然人,不具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因此案涉《店鋪轉讓協議》中關于特許經營的內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店鋪轉讓協議》中除加盟代理權的約定無效外,其他內容的約定合法有效,但雙方簽訂轉讓協議時,未制作價格清單,各部分金額無法區分,趙某又拒絕對案涉店鋪設施等轉讓費用進行評估鑒定,因此,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雙方關于加盟代理權的授權對價。
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不服,上訴至自治區高院。3月22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特許經營被稱為加盟經營或者特許連鎖,是一種以知識產權為核心,以契約為依據的營銷方式。特許經營權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由于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在具體的經營活動中,經營者不得濫用特許經營權,要依法依規誠信經營。作為特許人應提高對特許經營資源的保護意識,在合同中要對經營資源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以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理進行明確的約定,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