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的母親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無暇照顧。王某通過親戚介紹認識了從事保姆工作的李某,通過簡單的情況了解后,雙方達成了雇傭協議。自此,李某便在王某家照顧王某的母親。

三年來,李某照顧老人盡心盡力、細致入微,與王某家人關系相處的也十分融洽。
直到一場意外,使原本和諧的關系徹底破裂。
2021年6月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樣在王某家中照顧老人,恰逢王某在家更換暖氣片,墻邊斜靠著數片石板,李某經過時不慎被石板砸傷。經醫院診斷,李某右足跖骨骨折。治療期間,李某花費醫療費10000多元,王某僅支付300元作為醫療費。
王某認為,李某是因自身原因導致受傷,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則認為,自己是在王某家照顧老人時受傷,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1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調查了解到,雙方在發生此次受傷事故前相處融洽,王某不愿因此事失去一個耐心細致的保姆,李某也對工作比較滿意。鑒于此,案件在開庭前經過法官釋法明理、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
由王某向李某賠償醫療費損失5000元,雙方化干戈為玉帛,且均表示愿意繼續維持勞務合同關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老年人數量增多,養老成了無數家庭的現實問題。許多子女選擇雇傭保姆來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由此雇傭關系產生的權利糾紛也時有發生。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雙方較為顧念日常相處之情和來之不易的雇傭關系,法院也在充分考慮雙方意愿的基礎上進行了調解結案。但要注意的是,在雇傭關系中,雇主一方應提供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同時被雇傭方也應盡到謹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