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安全,捍衛政治安全,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國家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自治區國家安全工作堅持統籌兼顧、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群結合、共同安全的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自治區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工作機制,加強國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統籌推進情報信息、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化解、危機管控、審查監管等工作,加強國家安全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州(市、地)、縣(市、區)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在上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安全工作。
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家安全培訓。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電影、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應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提升國家安全干部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落實國家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法管理本地區國家安全工作,并將國家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加強裝備、物資等配備,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裝備、物資的籌措、轉運、儲備、管理與供應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自治區嚴密防范、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等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加強對政治安全領域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防范其他各領域風險向政治安全領域傳導;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十二條 自治區完善邊境管控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邊境管控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結合的邊境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第十三條 自治區預防化解經濟安全風險,保障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電力、旅游、紡織服裝、硅基、光伏、生物醫藥、農副加工產品、特色農牧業等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領域和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的重大項目、重要產業及其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第十四條 自治區應當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和預警,監測金融風險,制定突發性金融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森林、冰川、礦產、草地、水流、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保證資源能源充足、穩定和可持續供應。加快能源安全儲備和加強能源應急相關設施及管理體系建設,依法保護能源基礎設施安全,加強能源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并采取應對措施,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供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依法加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和監管等工作,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供求基本平衡、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證糧食質量安全。
第十七條 自治區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加強和規范種質資源庫建設,建立種子儲備制度,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
第十八條 自治區實施文化潤疆工程,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加強公共文化陣地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依法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防范、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蝕和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安全;加強科技安全預警監測體系建設,保障科技自身安全,支持和保障國家重點領域安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完善維護網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網絡安全綜合治理,完善網絡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依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和網絡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依法保障數據安全,規范數據處理活動。各地區、各部門對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及時防范化解數據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堅決防范民族領域重大風險隱患,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新疆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御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去極端化工作,依法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應當推進平安新疆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堅守生態保護紅線,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推進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依法開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工作,統籌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時,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海外利益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對境外投資的服務指導,提高海外利益風險評估、動態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水平,保障境外機構、企業和人員的安全和正當權益。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依法依規加強與其他國家、地區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宣傳。對來自外部的各種遏制、打壓、破壞等活動,依法堅決斗爭;對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執行國家制定的反制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下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同級有關部門、單位國家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考核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績效考核范圍,并作為業績評定、職務職級晉升、獎勵懲處等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和研判機制,對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情報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各領域國家安全情報的收集、研判、核查、監控、報送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情報信息預警做好應對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應當開展國家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妥善化解風險并及時向上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報告;推進國家安全基礎信息數據中心和有關應用平臺建設,完善監測網絡,監測、研判、預警各類涉及國家安全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安全審查,防范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危機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預案,依法管控國家安全危機事件。
對各重點領域涉及國家安全的風險、輿情熱點、暴恐案(事)件、非法聚集活動、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