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陽光已經逐漸炙熱,而王女士此刻的心卻仿佛落入冰窖,因為她花錢購買的愛車因為別人的債務,即將被依法拍賣。
2020年,王女士斥資30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因系省外戶口,王女士需持有本地居住證才可為購買的車輛辦理落戶。為圖省事,王女士借用當地“老鄉”白某的身份證為車輛辦理了戶口。但她未曾想到白某因長期拖欠工資已被多家法院強制執行。
白某的名下除了登記有奔馳轎車一輛,無銀行存款,亦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溫宿縣人民法院作為首封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對上述車輛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車輛并未被白某占有使用,溫宿縣人民法院一直未查找到車輛具體下落。直到2022年2月,占有并使用車輛的王女士在給車輛辦理審驗時才發現車輛被依法查封,隨后找到溫宿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本人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并要求對車輛解除查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汽車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機動車系特殊動產,屬于登記所有制,王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將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時,其本人應當知道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所存在的風險。再者,將理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行為普遍存在逃避相關政策約束,或逃避相關稅費的動機,這種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王女士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風險承擔相應后果。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王女士的執行異議,車輛將依法被拍賣處置。
為避免擴大損失,王女士無奈主動替白某履行了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