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是治國安邦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系統闡明了國家安全法治的時代需求與制度供給、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治的組成體系機制等內容,為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
隨著2015年新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治有了“基本法”,正式由此前的“有關國家安全的憲法條文+國家安全具體領域的專門性立法+散布于各部門法或單行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規定”三層次結構,發展成為“有關國家安全的憲法條文+國家安全基本法+國家安全具體領域的專門性立法+散布于各部門法或單行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規定”的四層次體系性結構,開啟了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
目前,我國已有200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其中與國家安全直接相關的法律45部、行政法規60部,內容涵蓋國家安全各領域,搭建起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特別行政區立法、國際法等相關規制組成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框架。與此同步,各地方、各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職能、程序,積極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活動。以反間諜法為例,2017年國務院頒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之后,2019年至2021年間,黑龍江、四川、江蘇、西藏、陜西、上海等多地省級人大常委會陸續頒布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通過中央與地方立法銜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斷增強依法防范、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能力和成效。
回顧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歷程,我國已進入以新時代中國特色國家安全理論即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的發展階段。伴隨一系列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新時代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站在新起點上,迫切需要進一步夯基壘石、立柱架梁,以不斷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各種新情況、新挑戰。
一是正確處理發展問題與安全問題的關系,清醒認識到國家安全是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要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立法不斷健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夯實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進一步解決制約國家安全的深層次制度問題,努力實現持續發展和持續安全的良性互動,使法治真正為安全創造條件,讓法治切實為發展提供保障。
二是正確處理外部安全與內部安全的關系,協調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這兩大任務的銜接配合。要始終堅持兼顧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當務之急是主動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現實需要,抓緊修改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反恐怖主義法、國防交通法、人民防空法等既有法律,及時出臺海洋基本法、能源法、電信法等新法律,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加快完善相關國內和涉外法律體系,為豐富國家安全法治提供法律支撐、制度滋養,以增強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保障能力。
三是正確處理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的關系,及時填補立法空白,堵塞新型安全領域漏洞。針對網絡、生物、生態、能源、糧食等新領域暴露出來的安全風險,要加快彌補短板和不足,增設基礎性法律、提高立法位階、完善配套法規,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如,做好生物安全法配套制度制定、修訂的立法審查工作,梳理研究現行法律、法規與生物安全法不一致的內容,厘清生物安全與重大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處置之間的關系,確保這部法律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四是正確處理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關系,不斷充實和豐富我國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工具箱”。要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斗爭需要,通過創設反制模式和措施設計,統籌推進域內法治和域外法治,加快形成內容協調、配套完備、務實管用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以中國的立法實踐,為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中國經驗,提升國際話語權,為更好地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進入新時代,身處“兩個一百年”歷史交匯期,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取得了顯著成就。同時也要看到,我國面臨復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唯有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全面深入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才能有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國家安全體系、增強國家安全能力,從而確保國家安全堅如磐石,確保人民安居樂業、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新時代國家安全的體系建設與實施措施研究”〔20&ZD91〕階段性成果)
(作者:葉青,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