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皮山縣一男子,謊稱自己售賣牛羊,騙取9.35萬元,最終獲刑4年6個月......
案件回顧
阿某在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牛羊”信息,騙取杰某等11名網友9.35萬元。
2021年5月10日,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開展調查,通過聊天、轉賬記錄循線偵查,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阿某。經審訊,阿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退回部分受害人3.97萬元。
2021年10月17日,和田地區皮山縣檢察機關以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2022年1月21日,和田地區皮山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
皮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9.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阿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向受害人退賠5.38萬元。
阿某不服,上訴至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二條規定:【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法官提醒
近年來,各類騙術迭代升級,打造假身份魚目混珠,很多網友一不小心就掉坑里。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自己不具有貨物及發貨能力的事實,利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9.35萬元,數額較大,對其應當予以刑法處罰。
法官真誠提醒廣大網民朋友,目前,網絡詐騙呈高發趨勢,其作案手法速度快、隱蔽性強,受害群體不特定,對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造成安全隱患,在使用微信、QQ等網絡交易模式時,即使是“熟客”,涉及轉賬時也務必核實對方真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