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巴某犯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首次向被告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告知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將被告人巴某的所有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并將此封存決定告知被告人。
案件回顧: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間,被告人巴某在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烏魯木齊市、伊寧市、石河子市、博樂市等地多次盜竊他人財物以及毀壞他人財物;被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投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并責令其向受害人退賠。被告人巴某在庭審中說到,其出生不久就被父母送至他人收養,養父母對其管教較少,但奶奶對其管教較多。小學四年級就肄業在家,待奶奶去世后,養父母就將被告人送至他人收養,因無法忍受收養人家,自己離開收養人家,導致長期脫管,缺少教育,在外游蕩,與他人“學習偷盜”,開始了偷竊財物的生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中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該實施辦法旨在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的規定,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不僅會造成未成年人在之后的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到區別對待和歧視,更會導致未成年人在犯罪改過后無法正常融入社會,使其可能再次滑入犯罪的深淵。該辦法的實施,將可能影響、降低對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評價的相關記錄進行依法封存,讓涉案未成年人“無痕”回歸社會,融入正常的學習、生活、工作中,也是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體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