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被限制高消費了嗎?為什么沒有上你們那個‘黑名單’?”近日,在克拉瑪依市烏爾禾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當事人楊某問執行干警。
案件回顧
2017年,范某向楊某借了3000元錢。之后,楊某多次索要,范某都不歸還。
“錢不多,但這個人太不講信用了,我咽不下這口氣。”今年年初,楊某將范某起訴至烏爾禾區法院,要求范某返還欠款。
通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范某答應于今年7月底前付清。但期限到了,范某仍未履行,楊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發現范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本人已經前往外地。
執行法官耐心向楊某解釋,法院已對范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但其并不存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情形。
8月中旬的一天,范某急于出行時,發現自己不能購買高鐵票,主動和楊某聯系。8月30日,范某將3000元及逾期利息通過微信轉給了楊某。
法院確定楊某收款后,依法解除了對范某的限制消費令。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法官說法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會依法對其采取一系列執行措施,但限制高消費與大家常說的納入‘黑名單’是兩種執行措施。”烏爾禾區法院副院長蒲可可介紹。
限制高消費,是對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進行限制。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則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高消費進行限制。
而“黑名單”指的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該名單庫會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由此可看出,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兩種不同執行措施,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