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謝謝檢察官!如果沒有你們,這些錢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要回來!”9月4日,某公司訴訟代理人魏某某特意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檢察院致謝,該院幫助公司挽回了33萬余元的損失。
2012年9月,趙某某與江蘇徐州某公司簽訂居間協議,雙方約定:趙某某為該公司居間協調某項目工程,公司向趙某某預支30萬元居間費用。最終,該項目運作失敗,公司將趙某某起訴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趙某某償還居間費用及利息總計33萬元。
2015年6月,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趙某某未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向趙某某送達財產告知令、執行通知書,但趙某某拒不報告財產,并私自將名下抵押的一套房產出售給他人。
奎屯市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某有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在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擅自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1年,法院將案件相關線索移送至奎屯市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后,依法將案件移送奎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收到該案后,將督促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履行執行義務作為重要工作之一,充分解釋退賠和自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多次與趙某某及其辯護律師溝通,積極動員其退還欠款。
最終,在檢察官的督促下,趙某某將33萬余元欠款分期歸還給了公司。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司法權威?!笨褪腥嗣駲z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黎玉珍說,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莫等觸犯刑法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