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夫妻之間以保持相互忠誠、關愛等倫理與情感理想狀態作為內容的婚前、婚內協議屢見不鮮,那么夫妻間簽訂類似“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后張某與李某存在不正當交往。2016年,在王某要求下,張某與王某簽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后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導致離婚,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并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50萬元。協議簽訂后,張某與李某繼續保持不正當關系。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張某按照雙方婚內協議賠償其50萬元。張某同意離婚,但拒絕賠償。
檢察官普法
“忠誠協議”是身份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盡管“忠誠協議”大部分內容涉及財產處分,但此類協議以夫妻雙方特定的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為前提,其本質上是身份協議。《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的規定排除了婚姻、監護、收養等具有人身關系屬性協議的適用,故不能套用《民法典》合同編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來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而《民法典》第1043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屬于倡導性、宣誓性的條款,并非效力性的強制條款,本身不具有可訴性。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此類協議也只能由當事人雙方本著誠信原則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檢察官提示
法律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但保證不了每個人的生活幸福。追求幸福生活與美滿婚姻,還是要靠每個人自己去選擇、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創造出屬于自己的幸福。試圖以物質制約換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滿,現實中往往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