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新疆平安網訊 9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采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說,礦產資源保護屬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范疇,是公益訴訟檢察的法定領域。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礦方面,公益訴訟檢察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運用跨區域協作機制,有效破解辦案壓力阻力;在辦案中秉持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協同行政部門凝聚公益保護合力;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治理漏洞、短板發出類案建議,促進源頭治理;充分發揮“外腦”“智庫”作用,強化科技賦能意識,提升重大案件辦理質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保護長江
大歷山毗鄰長江,是安徽省省級風景名勝區、東至縣的生態屏障。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采的石灰石礦山位于大歷山省級風景名勝區內,該公司長期超規模開采,造成大面積生態破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0年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礦問題,最高檢將該線索逐級交至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東至縣檢察院于2021年3月立案后,多次聯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安部門實地勘查,查明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關閉該礦山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過程中仍非法開采。
經核算,A公司超采礦石93.27萬噸,認定價格為2798.1萬元。相關調查報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礦導致礦坑土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失調等問題,易發生地質災害。相關機構對A公司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進行了評估。
東至縣檢察院審查認為,A公司非法采礦行為損害后果嚴重且行為人具有明顯故意,可提出懲罰性賠償,遂以A公司超采礦石財產損失2798.1萬元為基數,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經濟狀況等,提出5%的懲罰性賠償金139.91萬元。
2021年5月,東至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A公司、其實際控制人邵某平非法采礦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A公司及邵某平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評估鑒定、懲罰性賠償金等2872萬余元。法院判決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金,追繳A公司違法所得2798.1萬元;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上訴被駁回。
在該案調查階段,東至縣檢察院考慮訴訟時間長,如不及時修復環境,損害將進一步擴大,遂與有關職能部門通過圓桌會議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環境治理進度,促成政府墊資890萬元用于應急修復治理,在本案起訴前即完成了礦山基礎修復和部分生態復綠。2021年年底,池州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專家視察現場修復情況。目前,案涉礦山修復治理工程已驗收合格。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確定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時,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并確定了懲罰性賠償金比例。檢察機關在刑事證據固定后,靈活運用圓桌會議等方式,促成及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有效保護受損生態環境。
一體監督密切配合保護礦產資源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是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的行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共謀以吳某勝的名義承包了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14畝集體農用地。3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該土地挖砂售賣。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馬某某支付吳某坤等相關費用后,繼續挖砂售賣。吳某坤等4人違法行為造成農用地地表耕植層明顯受損,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壞。
【調查和訴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履職時,發現該線索并移送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南樂縣檢察院于2021年2月立案并發出訴前公告。
南樂縣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會同縣公安局、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多次實地勘查,測量受損土地面積等。由于非法采砂破壞面積較大,部分區域回填建筑垃圾,辦案人員與相關部門溝通后決定采用鉆探方案測量數據,邀請專家現場指導。經鑒定,吳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萬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60.6萬元。南樂縣檢察院與相關行政機關研究制定了土地復墾方案,經評估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344.7萬元。
公告期屆滿后,南樂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圍繞損害認定、生態修復等問題召開庭前會議,兩次公開開庭審理,4被告人當庭認罪并表示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人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馬某某分別被判處1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兩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違法所得42萬元;被告吳某坤等4人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4.7萬元。
南樂縣檢察院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濮陽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土地執法、司法領域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為該地區遏制、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奠定基礎。
【典型意義】 辦理非法采砂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采取“刑事追訴+公益訴訟”一體監督模式。與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鑒定機構、專家力量,客觀認定礦產資源損害事實,科學評估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生態修復責任。
綜合運用監督手段督促全面履職
巴岳山位于重慶市大足區、銅梁區、永川區三地交界處,蘊藏多種礦產資源,也是該地區重要生態屏障。2013年以來,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先后以合伙入股、單獨組織等形式,長期在巴岳山大足區內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在較長時間內相關行政機關未有效制止前述違法行為,國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訴訟】 2017年下半年,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收到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群眾反映,立即走訪核實,多次派員到現場勘驗測繪,收集固定證據,于同年11月立案。
經調查,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非法采挖炭質頁(泥)巖販賣牟利,造成國家礦產損失、山體損毀,大量林木破壞、巖土裸露,致山體滑坡風險。經鑒定,被采挖礦產資源共4.6萬噸,8處采挖點累計24.2畝林地生態環境受損,經濟損失達450余萬元。周某某等還與其他盜采人員聚眾斗毆,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行政機關執法和國有林場護林工作。
為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大足區檢察院分別向原大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區林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非法采礦作業和毀林行為。兩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嚴懲私挖亂采行為、阻斷重型機械上山通道、開展宣傳教育等措施,有效遏制此類現象。在大足區檢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區國土房管局將涉嫌犯罪的周某某等移送公安機關作為涉惡線索偵辦。大足區檢察院對周某某等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周某某等1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區檢察院于2018年5月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大足區人民政府出臺工作方案,并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大足區檢察院遂將該案轉為支持起訴程序并派員出庭。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和檢察機關出庭意見,判令周某某等按照各自參與非法采礦的情況對140.5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及評估費用、訴訟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人大代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同時追究違法行為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從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深挖“涉惡”案件線索,實現良好的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