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詐騙罪一案,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均系吉木薩爾縣五彩灣某企業員工且住同宿舍。二人關系密切,在日常交往中,被害人向被告人透露自己未婚及父母催婚事宜。被告人得知此事后遂生貪念,冒充女網友“子萱”騙取錢財。被告人為被害人介紹女網友“子萱”相識,不久二人在網上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段時間的網聊后,“子萱”開始以各種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錢財。被害人先后為“子萱”轉款30余萬元。后“子萱”將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害人意識受騙遂即報警,被告人自覺難逃法網,向警方自首。被告人與親友積極退還了被害人部分錢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切勿隨意向他人透露太多個人隱私信息,交友須謹慎,互聯網中“網友”交往更需謹慎小心,電子網絡詐騙花樣百出,一定要擦亮眼睛謹防網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