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五章 糧食安全監管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監管、應急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糧食安全主要是保障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城鄉居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將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生產、儲備、市場供應、經費等保障機制,建設糧食產業集群,推動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護耕地、促進糧食生產、應急等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產銷合作、儲備監管、應急調控等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落實有關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培育糧食生產主體、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運輸等環節的糧食節約、減損工作,開展糧食安全和愛糧節糧宣傳教育,并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倡導科學消費,提高全社會糧食安全和愛糧節糧意識。
糧食生產者和糧食、餐飲經營者應當加強反對糧食浪費的宣傳教育,采取措施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損耗。
公民應當增強愛糧節糧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自覺抵制浪費糧食的行為。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糧食安全保障有關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土壤、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等條件合理布局糧食生產,穩步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做到區內結余、供給國家。
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有效銜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負總責,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年度進出平衡,確保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和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
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生產,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種植面積,制定相應扶持政策。
糧食主產區應當發揮優勢,鞏固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糧食非主產區應當穩定并提高糧食自給率。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永久基本農田為基礎,組織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糧食產業帶、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并加強建設和管理,實行嚴格保護和政策支持。
禁止擅自改變已經劃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糧食產業帶、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規劃,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完善農田灌溉排水體系和農田防護林體系,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產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術,指導、鼓勵糧食生產主體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科學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作物種子儲備制度,落實制種相關政策,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良種的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強化種子市場監管,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鼓勵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基礎理論、核心技術研究,鼓勵種子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健全農業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和防災減災體系,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耕地數量和質量監測監管機制,加強耕地保護督察和執法監督,對本行政區域耕地種糧情況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目標作物種植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評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糧食生產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對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加快糧食產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引導和支持種植符合市場需求的綠色、優質、高產、高效新品種,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效益。
縣(市、區)、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通過提供培訓、技術指導、咨詢服務等,提高糧食生產主體應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健全糧食生產支持保護措施,加大糧食種植獎補力度,強化農業補貼政策實施,完善糧食生產服務體系,保護糧食種植合理收益;采取給予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方式扶持和培育從事糧食生產的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從事農機植保等社會化服務主體,支持糧食生產集約化、糧食經營適度規?;膭?、引導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完善對糧食主產區和常規產糧大縣、產油大縣、制種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糧食主產區或者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儲備制度。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以自治區級儲備為主,州、市(地)、縣(市、區)級儲備為輔,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引導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自主儲糧。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自治區的實際需要,核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核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地方政府儲備糧區域布局和品種結構,按照核定的規模,及時足額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確保數量真實、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存儲安全、調用高效。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費用按糧權屬性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儲備管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
地方政府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由糧權所屬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地方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糧食倉儲設施建設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優化布局、提升功能。建設地方政府儲備糧智能化監管系統,推廣應用綠色儲糧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倉儲管理技術。
地方政府儲備糧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不得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有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品種特點、儲存品質指標和市場等情況安排年度輪換計劃,實行科學輪換,避免市場糧食價格大幅波動。
第二十六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確保糧食儲備安全:
(一)建立健全內控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二)確保糧食儲備數量真實,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庫存損耗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執行糧食儲備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監測制度,保證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糧食儲存管理制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第二十七條 從事收購、加工、批發銷售的糧食企業應當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經營量五倍的糧食庫存,批發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和銷售糧食的大型超市應當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經營量三倍的糧食庫存。
特定情形下,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糧食企業實行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標準和具體實施時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根據宏觀調控和應急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動用糧食儲備。
動用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恢復庫存。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鼓勵和引導多元市場主體開展糧食經營,確保糧食有序流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倉儲設施、糧食批發市場、糧食物流加工園區、口岸倉儲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糧食運輸能力。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在糧食應急保供等特殊時期,優先保障糧食運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布局糧食加工能力,統籌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
推廣使用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引導糧食適度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降低糧食損耗。
培育名特優品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鼓勵多元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必要時根據糧食安全形勢,結合財政狀況,對小麥等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政策性收儲,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糧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建設產后服務中心,為糧食生產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儲存、代加工、代銷售等專業化產后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產銷合作機制,鼓勵糧食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合作,調劑余缺,促進糧食供需平衡,提高掌握糧源能力。
第三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運輸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嚴格執行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購糧食的,還應當向本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儲存、銷售等數據和有關情況。
從事糧食市場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搜集和發布糧食市場信息,服務國家和自治區糧食宏觀調控和社會需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糧食市場信息。
第三十六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或者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擔?;蛘咔鍍攤鶆?;
(二)虛報、瞞報糧食收儲數量;
(三)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四)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五)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六)其他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應急收購糧、地方政府儲備糧、臨時儲備糧。
第五章 糧食安全監管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糧食供應、價格、質量等方面的監測預警體系,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和監管能力建設。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治區糧食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實現自治區糧食安全監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責任,督促糧食儲備企業落實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和儲備管理的主體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農業農村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糧食生產活動,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護政策、標準、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以及飼料加工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糧食進出口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檢查和監測所需的費用,應當依法依規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檢查和監測對象收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糧食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追溯管理體系,督促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糧食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庫存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并按照各自職責對糧食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和供需平衡情況進行統計調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經營者糧食質量安全信用檔案,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規模以上糧食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四十一條 糧食運輸工具、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包裝糧食。
第四十二條 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安全相關規定,定期開展糧食質量檢驗,建立檢驗報告、入庫來源和銷售去向等相關信息的質量安全檔案。
糧食經營者收購和銷售出入庫糧食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不得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制定超標糧食處置預案,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定,處置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小麥、稻谷、玉米、雜糧等原糧。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超標糧食,應當責令經營主體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糧食經營主體發現銷售的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并向經營活動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流通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設備,保障執法經費,充實基層糧食安全保障執法力量。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糧食安全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檢舉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糧食應急管理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糧食市場出現供求異常波動、失衡等狀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證應急需要。
第四十九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應急措施,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并對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當地具備與口糧供應相匹配的糧食應急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落實應急糧源及其倉儲、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應急保障措施,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收入群體和受災村(居)民糧食供應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糧食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糧食市場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運輸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