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1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8歲的李小某在進出某大廈樓道時,觸動了二樓樓梯間未關門的電表箱,導致觸電受傷。就醫住院后,李小某因右手四指三度燒傷,做截肢治療。同年11月,李小某的父親代李小某起訴某房產公司、某物業公司及某電力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20萬元。
今年10月,因不服一審審理結果,某房產公司、某物業公司及某電力公司上訴至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事故發生時李小某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小某的監護人未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依據查明事實,酌定由李小某自行承擔30%的過錯責任。
某房產公司作為案涉電表箱的產權人,怠于檢測、檢查電表箱的安全性,未盡到應盡的義務,酌定由其承擔30%的責任;某物業公司為某大廈提供物業服務,應當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安全設備負有注意義務,并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發生時,案涉電表箱未上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未盡到相應義務,酌定由某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
電力設施設備具有高度危險性,某電力公司作為電力商品的經營者,依法對電力設施設備負有提醒、管理義務,酌定由電力公司承擔10%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李小某的各項損失共計98萬元,以上單位共賠償李小某68.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官提醒
住宅、大廈樓中都有電表箱區域,一般情況下無人打開電表箱,但無法避免兒童出于好奇心去打開觸摸。日常生活中,監護人一定要正確引導孩子,同時物業公司、業主也有注意義務。
法官呼吁廣大市民,在居住的樓棟,如遇打開的電表箱,請隨手關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知物業,避免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