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喀什地區伽師縣居民圖某發現停在自家門口的小轎車不見了,立即給兒子艾某打電話詢問,艾某稱自己開車去參加朋友婚禮。圖某勸告艾某無駕照不能開車,艾某改口稱是其朋友開車,圖某聽后再未阻止。
艾某在飲酒后,無證駕駛其父親圖某名下的小轎車,行駛至伽師縣古勒魯克鄉某路段時,與受害人伊某相撞,致伊某當場死亡。經鑒定,艾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44mg/100ml,艾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審理結果
伽師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對艾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554306元。艾某上訴至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喀什地區中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艾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定,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圖某作為車主,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艾某駕駛車輛,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該院依法維持一審刑事部分判決,并判決艾某、圖某分別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損失,艾某承擔60%共計316983元,圖某承擔40%共計211322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圖某與艾某系父子,但艾某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和民事責任能力。圖某雖未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可其明知艾某沒有駕駛證,在得知艾某駕駛其名下車輛后,僅在電話中勸告,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導致艾某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雙方應在各自的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切記管好自己的車輛,否則可能會因自己的一時疏忽,最終承擔不必要的損失,追悔莫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