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的王先生,曾給妻子寫下“保證書”,“如果自己再出軌,名下財產、孩子均歸女方所有。”后來,王先生還是出軌了,女方可否持“保證書”要求男方凈身出戶?法院怎么說?一起來看看。
2017年8月,張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因照顧孩子,張女士辭去工作在家帶孩子,王先生在單位上班。王先生稱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所以經常不回家。后張女士證實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王先生為挽救婚姻,于2018年11月寫下一份“保證書”,內容為:“保證終生不再出軌,如果再有類似事情發生,男方名下所有財產、孩子均屬于女方,男方每月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用,所有債務由男方承擔,與女方無關。”
今年3月、5月,張女士先后發現王先生又和其他女性開房。今年7月,已對婚姻生活無望的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按照“保證書”的內容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與王先生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保證書”中,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屬無效;關于財產分割,王先生在“保證書”中承諾,如婚內再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本質上是對于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以書面形成約定的財產處分協議,屬于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由此,王先生書寫的“保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軌行為將成為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作為無過錯方原告應當適當多分得財產即所有財產的60%,被告分得相對少的財產份額即40%。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