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門看了幾次貨后,決定簽下合同,誰料拉貨時才發現苗木生了病蟲害,買賣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以調解方式辦結此案。
案情:苗木生了病蟲害
2022年3月,李強在張磊的苗圃里看中一批青楊苗木,兩人達成合作意向,簽訂《苗木訂購合同》,約定李強從張磊處購買青楊苗木2200棵,包裝要求樹苗截頭,所供苗木無病蟲害等質量問題,樹苗起挖后裝車驗收。隨后李強向張磊支付了8000元苗木定金。
不久后張磊將青楊苗木截頭起挖。挖了部分樹苗后,李強發現樹苗有嚴重的天牛病蟲害,當即表示要解除訂購合同,并要求張磊返還8000元定金。
“你自己在苗圃看了好幾遍,合同已經簽了,按照交易習慣,樹苗已經賣給你了,再出現問題也是你自己的。”“我還雇了工人和挖機,這些都是花了錢的。”張磊拒絕向李強退錢。
“當初你保證賣給我的樹苗沒有病蟲害,苗還在你地里呢,出現問題怎么能怪我?”李強表示不服。
兩人最終鬧上法庭。
說法:驗收責任在售賣方
12月15日,此案在焉耆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李強堅持認為,張磊應對所供苗木承擔驗收責任。張磊則認為按照民間交易習慣,樹苗一經賣出,驗收責任即轉移給了李強,不管樹苗拉沒拉走。
承辦法官馬垚在征得雙方同意下,對案件展開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明確約定樹苗質量問題由你保證,按照法律規定你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是按照民間交易習慣來轉嫁責任。你再想想,如果你是買家,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樣解決?”馬垚對張磊說。
“病蟲害的發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張磊也在截頭和起挖苗木時花錢雇了人工和挖機,也有所損失。”馬垚又轉身對李強說。
一番釋法和換位思考的引導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磊退還李強的苗木定金8000元,李強自愿承擔張磊因樹苗截頭起挖產生的費用2500元,雙方再無經濟糾紛。
法官提醒:售后條款要著重關注
自然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對合同中約定的認可,天牛病蟲害近些年在苗木種植中發生較為普遍,樹農在買賣苗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內容仔細閱讀,尤其是約定質量檢驗和產品售后責任的條款更應當著重關注,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文中當事人為化名)